安徽和润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和润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执774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安徽和润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龙凤嘉园**国瑞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134085(1-1)。

法定代表人:刘义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友,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内**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351309818。

法定代表人:李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墨可,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玲玲,女,汉族,1976年11月14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工程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清溪路**财富广场******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0750226Q。

负责人:李元,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和润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422执7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淑美

审判员  尹本毅

审判员  吴 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子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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