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润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和润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执301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和润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6662134085,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478号龙凤嘉园B区国瑞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刘义年。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和润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中,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双平

审判员  朱广宇

审判员  李静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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