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金蓉五金有限公司与安徽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4民初10859号
原告:安徽金蓉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五里庙代小郢。
法定代表人:聂金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清,安徽创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西二环路1号前城大厦802室。
法定代表人:权循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金蓉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金蓉五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蓉五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金蓉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原告安徽金蓉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安华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