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291民初315号
原告
原告:***,男,汉族,1984年10月21日生,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洋、蔡思源(实习),河南零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
被告:***,男,汉族,1987年10月1日生,住安徽省。
被告:安徽芊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W371B19。
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汤王大道东侧月季路北侧安徽科诺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闫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峰,男,汉族,1988年8月14日生,住安徽省亳州市,系该公司法人,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06379Y。
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西二环路1号前城大厦802室。
法定代表人:权循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治龙、田坤,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开庭时间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原告诉请
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人工费43万元(利息以43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康瑞公司在承建位于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弘阳燕澜府项目工程期间,将燕澜府公区精装修工程分包给了被告芊溢公司,被告芊溢公司又将该项目违法分包给了被告***,被告***又将该项目中的墙面铺贴、地板铺贴等施工劳务分包给了原告。原告在承包人工劳务后,便积极组织施工,经验收合格后,已交工。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人工费,尚欠原告人工费43万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被告康瑞公司作为发包方、被告芊溢公司作为违法转包方,应依法连带向原告承担支付剩余人工费并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
被告答辩
***: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因施工项目未全部履行完,且出具的清单与实际现场实际发生量不符,双方未正式出具验收结算单。
芊溢公司:同康瑞公司意见。
康瑞公司: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请,一、被告三与原告之间不具有合同关系,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此不承担支付劳务费的义务。二、被告三与被告二之间确实存在工程分包关系,被告三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了被告二施工,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三已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不存在欠款应付款项。三、原告诉讼不具有事实依据,原告说实际施工劳务根据被告一陈述已全部支付,其所提供的证据出证人吴相红在于2021年1月份已离开施工项目,不再参与被告一施工行为,且从被告一向吴相红核实的材料中也能证明吴相红是在离开项目后所做出的,与实际项目不吻合,法庭不能予以采用。
审理查明
2020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清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弘阳开封盛世宝隆公区精装修项目,工程内容为墙地砖铺贴、吊顶、公区电路及装灯。2021年8月26日,原告和***雇佣的带班员工吴相红分别在《工程量竣工确认清单》上签字,显示人工总费用为1580000元。吴相红出具证明显示工程已经于2021年7月21日交付给甲方。原告和被告***均认可已经给付115万元的款项。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康瑞公司承建位于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弘阳燕澜府项目工程后将其中5--9号楼的精装修分包给被告芊溢公司,被告芊溢将5--9号楼的精装修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了被告***,被告***又将该项目中的墙面铺贴、地板铺贴等施工劳务分包给了原告的事实。
裁判理由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劳务费43万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支持以43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1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芊溢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应对***下欠原告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康瑞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未提交证据证明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芊溢公司完成是经发包人的同意,故对***拖欠原告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430000元及利息(以43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安徽芊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75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由被告***、安徽芊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期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靳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