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1104号
原告:***,男,1993年出生,汉族。
被告:安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西二环路1号前城大厦802室。
法定代表人:权循勇,总经理。
被告:淄博新城华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经济开发区淄博职业学院北校区六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峰,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新城华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任 颖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班金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