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华源木业商行、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2049号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华源木业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高桥建筑装饰材料市场11栋21、23号门面。
经营者:黄雪华,女,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剑波,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安徽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西二环路1号前城大厦802室。
法定代表人:权循勇,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华源木业商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安徽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原告遂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华源木业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计收1044元,由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华源木业商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华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曾佳洁
书 记 员 易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