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082民初3600号
原告:三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三河市迎宾北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69466959-2。
法定代表人:刘福,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双,该局职员。
被告:三河市长城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工业新区贤人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三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三河市长城橡胶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三河市国土资源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河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建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