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长城橡胶有限公司

某某与三河市长城橡胶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082民初6621号
原告:***,女,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妍,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告:三河市长城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工业新区贤人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41527133T。
法定代表人:刘荣。
原告***诉被告三河市长城橡胶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振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关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