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今龙头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今龙头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执39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今龙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辑庆镇胜利路21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宏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儒林,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5栋1单元6楼1号。
法定代表人:虞赛珠。
四川省今龙头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3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437279.08元,执行费2677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剑南大道北段377号2层,成都市高新区锦晖西二街377号1层、379号1层,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998号1栋-1层458号、1栋-3层302号、4栋1单元10层1号、4栋1单元4层1号、4栋2单元28层2号、4栋2单元27层1号、4栋2单元9层2号、4栋2单元21层2号、4栋2单元20层1号、4栋2单元19层2号、4栋1单元27层1号、4栋1单元29层1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不动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赛珠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海平
审判员  方 嘉
审判员  王 景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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