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今龙头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今龙头实业有限公司、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102民初4592号
原告:四川省今龙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宏义,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鹰,贵州朗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堃,贵州朗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肖春红,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萍,贵州华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贵州华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四川省今龙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龙头公司”)诉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今龙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堃、被告宏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今龙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防火门工程款计1044324.42元,并以1044324.42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5日起按银行贷款年利率4.35%计算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为止(截至起诉时计32个月的逾期利息为12114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防火门损坏修复工程款88296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贵阳市花果园项目钢框木扇防火门、钢制防火门供应(含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花果园项目提供钢框木扇防火门、钢制防火门并负责安装,合同中约定了各级防火门的单价,具体供货数量按照每个区域每个栋号的采购订单为依据,最终以被告实际收货数量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防火门并进行安装工作,被告也支付了部分款项,2015年10月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只供货不安装的情况,双方于2015年10月20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防火门材料给被告。原告共计为被告花果园项目的8栋楼房提供了防火门及安装工作,其中K区5栋、K区6栋、S区7栋、S3区4栋提供了防火门及安装工作,T1区9栋、T2区5栋、T1区5栋、T1区8栋仅提供防火门,不承担安装工作。2017年底涉案楼栋防火门安装完工,原告从2017年1月份开始陆续向被告进行验收移交,2018年4月验收移交完毕。同时从2017年开始涉案楼栋陆续进行楼消防验收,至2018年6月4日全部验收合格。但工程完工后被告不与原告进行工程款结算,只从财务打印了一份“今龙头请款台账”给原告,且拒绝盖章,原告结合对每一栋楼每次进货时由双方确认的《采购订单》、安装完成后的移交清单、被告收货单及入库单等与被告方提供的“今龙头请款台账”进行比对及结算,确认防火门工程总款计3935000.22元,被告从2015年8月至2020年3月总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90675.8元,现尚欠工程款1044324.42元。另被告在涉案楼栋后期装修过程中因安装设备及野蛮施工造成原告已安装完毕的防火门多次进行拆门重装及人为损坏防火门和相关配件的情况,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又进行了换门、维修、护理等工作,该项金额共计88296元被告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宏益公司辩称,1.原告未与被告办理完毕相关供货及施工区域的结算,目前被告不存在欠付原告货款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应承担所安装的消防门的质量保修责任,如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原告对消防门进行修复、整改的,也是其履行保修责任,被告无需向其支付任何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修复工程款无任何事实依据,也无合同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6日,原告今龙头公司(乙方)与被告宏益公司(甲方)签订《贵阳市花果园项目钢框木扇防火门、钢制防火门供应(含安装)合同》(以下简称“供应合同”)(合同编号:宏益/CG/(2015)151),约定由今龙头公司承包花果园项目钢框木扇防火门、甲级钢质防火门供应及安装工作,提供贰年的质量保证以及终身维修工作,免费提供在质保期内的保养及维修,合同总价款为3879596.88元,约定付款方式:“7.1.2货款支付方式;本合同预付款为每次订单材料款的20%;门框安装完成并经甲方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该批次订单材料款的40%;门扇安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至该批次订单材料款的70%;全部安装完毕经消防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移交手续后,甲方支付至本工程结算总价的93%工程款给乙方;结算时甲方代扣2%消防验收费;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2年,2年后甲方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无违约行为,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给乙方。上述货款乙方需同时提供同等金额的发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防火门并进行安装工作,被告也支付了部分款项。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只供货不安装的情况,2015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仅供货的单价,付款方式为无预付款,门框门扇以及五金件到货后付至该批次订单材料款的80%(乙方需提供所有防火门相关资料,合格证、身份证、流向证明、检验报告等);全部安装完毕经消防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移交手续后,甲方支付至93%货款给乙方;结算时甲方代扣2%消防,验收费;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2年,2年后甲方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无违约行为,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给乙方,上述货款乙方需同时提供同等金额的发票。还对钢质防火门的包干价进行补充,付款方式按原合同执行。还有对单包工进行了补充,付款方式为门框门扇安装完成并经甲方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支付至80%;全部安装完毕经消防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移交手续后,甲方支付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2年,2年后甲方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无违约行为,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给乙方。上述货款乙方需同时提供同等金额的发票。庭后宏益公司与今龙头公司进行对账,扣除今龙头公司相关费用及消防验收配合费等费用后,双方确认涉案合同欠付货款总金额为892502.31元(含质保金)。另原告主张被告导致防火门损坏修复的维修款总计88296.0元,但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均系复印件,被告不予认可,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贵阳市花果园项目钢框木扇防火门、钢制防火门供应(含安装)合同》、《补充协议》、今龙头请款台账、采购订单、移交单、材料收货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采购物资请款审批表、物资验收记录表、K5-6号楼防火门损坏修复工程及配件报价清单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今龙头公司与被告宏益公司签订《贵阳市花果园项目钢框木扇防火门、钢制防火门供应(含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为有效。今龙头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宏益公司供应与安装了不锈钢防火门等,宏益公司应当支付对应的价款,双方经对账已认可涉案合同欠款总金额为892502.31元,因此宏益公司应当向今龙头公司支付合同欠付货款892502.31元。关于今龙头公司要求宏益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按照合同约定,要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才支付大部分货款,但原告今龙头公司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案涉楼栋全部验收合格,且双方直到庭审后对账,才确认清楚货款金额,故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关于今龙头公司要求宏益公司支付维修款88296元的诉请,根据合同约定,每个项目有两年的质保期,在质保期内免费维修及保养,而今龙头公司诉请的维修款88296元是产生于2016年7月20以前,供应合同签订于2015年6月26日,维修款在质保期内,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系被告造成的损坏,故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今龙头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92502.31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今龙头实业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90元,由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是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雪
人民陪审员  廖瑞雪
人民陪审员  余 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马博培
书 记 员  首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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