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93民初1167号
原告:四川省今龙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雅雀口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5栋1**6楼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省今龙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龙头公司)与被告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今龙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润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今龙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润富公司向其支付欠付工程款2,121,293.5元及违约金;庭审中,变更该项诉求为:判令润富公司向其支付欠付工程款2,007,449.5元及违约金(从2020年10月1日起以2,007,449.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付清为止);2.判令润富公司向其支付保修款372,892元;3.判令今龙头公司在工程款及保修款范围内就“润富国际二期9、10#楼”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今龙头公司与润富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签订《润富国际(二期)地下室及9、10#楼入户门及防火门采购及安装工程》及相关附件.合同签订后,今龙头公司积极施工,于2019年1月(9#楼)和2019年6月(10#楼)就已完工交付工程。2020年3月,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并由润富公司向今龙头公司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单》,2020年7月,双方对工程款结算并由润富公司向今龙头公司出具《工程财务结算表》,载明工程总造价7,457,842元,润富公司尚欠今龙头公司工程款2,007,449.5元及保修款372,892.1元。现案涉工程早已验收完毕并交付业主使用,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已经结算,润富公司应按约向今龙头公司支付工程款,催收未果,诉至法院。
润富公司辩称,认可工程款,对工程款的金额也予以认可;保修金时间还没有到,时间到了之后可以申请退款;违约金过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31日,润富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今龙头公司签订《润富国际(二期)地下室及9、10#楼入户门及防火门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施工合同》),约定润富公司将润富国际(二期)地下室及9、10#楼入户门及防火门采购及安装工程发包给今龙头公司承包施工。合同中,双方就承包范围、合同价款、工程工期、付款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第3.1条约定工程暂定总价为5,515,175元,其中9#、10#楼入户门总价2,803,200元,地下室9、10#防火门总价2,711,975元;第4.2.3条约定竣工日期:以本工程竣工验收、且通过消防验收及精装修工程验收合格(以时间较后者为准)之日为准;第5.5条约定乙方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且结算办理完成(以时间较后者为准)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结算总价的95%。第5.6条约定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两年质量保证期满后,经甲方签字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保修费用);第15.1.1条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款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甲方收到该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的,则甲方从约定应付之日30天后起每天按应付未付工程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今龙头公司进场施工。2018年11月30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签字确认。2020年3月26日,润富公司与今龙头公司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载明案涉工程审定价为7,457,842元。
2020年7月15日,润富公司出具《工程财务结算表》,载明结算造价为7,457,842元,保修款372,892.1元,已付工程款4,963,656.4元,应付余款2,121,293.5元。期间,润富公司支付部分款项,现尚欠工程款2,007,449.5元。
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竣工结算单》《工程财务结算表》等以及当事人的当庭**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1.润富公司是否应向今龙头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2.润富公司是否应向今龙头公司支付保修款;3.今龙头公司是否有权在工程款及保修款范围内就“润富国际二期9、10#楼”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此,本院做如下评述:
本案中,润富公司与今龙头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11月30日竣工验收,润富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双方结算金额支付今龙头公司工程款。因双方对润富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项金额即2,007,449.5元并无异议,故今龙头公司要求润富公司支付工程款2,007,449.5元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合同第15.1.1条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款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甲方收到该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的,则甲方从约定应付之日30天后起每天按应付未付工程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润富公司抗辩违约金过高。本案中,润富公司未按约支付应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现今龙头公司主***公司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系处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故润富公司应以2,007,449.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向今龙头公司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关于润富公司是否应向今龙头公司支付保修款。合同第5.6条约定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两年质量保证期满后,经甲方签字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润富公司抗辩保修款未到期,但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11月30日竣工验收,现两年质保期已经届满,故今龙头公司要求润富公司支付保修款372,892元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今龙头公司是否有权在工程款及保修款范围内就“润富国际二期9、10#楼”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首先,合同对此并无明确约定。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11月30日竣工验收,今龙头公司主张该项权利的时间即本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1月19日,故对今龙头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今龙头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007,449.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本金2,007,449.5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今龙头实业有限公司保修款372,892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省今龙头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77元,由被告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