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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业光荣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35028号

原告:北京创业光荣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5号4号楼11层1101号088室。

法定代表人:柴源,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龚,北京市中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原告北京创业光荣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龚、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7 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曾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7 000元,现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撤销,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因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被告应予以返还。

被告辩称,同意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建立有劳动关系,原告曾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7 000元,原被告因此发生争议,本院就此作出(2019)京0105民初62614号民事判决,撤销原告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判决原告与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3民终16700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前述判决。

原告曾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2020]第81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既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依据已被生效的民事判决撤销,现被告亦表示同意返还该笔款项,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创业光荣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7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师一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柴莹洁
书  记  员   高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