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1003号
申请人:**,女,199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皓洁,北京高界鹏***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鲸准数科信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甲108,乙108,110,112,116,118,甲118,乙118地下部分等2幢内108号楼10层04**。
负责人:柴源。
被申请人:江苏鲸准数科信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智能制造产业园(智合园)科创大道9号A2幢101-1室。
法定代表人:柴源。
被申请人:北京鲸准数服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甲108、乙108、110、112、116、118、甲118、乙118地下部分等2幢内108号楼10层01**。
法定代表人:柴源。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鲸准数科信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被申请人江苏鲸准数科信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北京鲸准数服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9376.15元;如余额不足,则查封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鲸准数科信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被申请人江苏鲸准数科信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北京鲸准数服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9376.15元;若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与其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16.88元,由申请人**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