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同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同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6民初860号
原告:合肥同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87号拓基城市广场金座。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男,1984年05月0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埔桥区。
被告:***,男,1985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埔桥区。
被告:*周公,男,1992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濉溪县人,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合肥同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周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合肥同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同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同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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