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同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包民一初字第02484号
原告:合肥同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尚城大陆B1幢703室,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合肥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正在审理原告合肥同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账户或其他相关财产429510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告银行账户或其他相关财产42951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孙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阮继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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