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3民初1114号
原告:淮北市方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阳路西黎苑路北1#6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同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87号拓基城市广场金座C2001—2008/2024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钦春,该公司弱电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苏平,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北市方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同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淮北市方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淮北市方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北市方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3元,减半收取计2471.5元,由淮北市方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翟文彦
人民陪审员 李灿东
人民陪审员 马 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汪 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3民初1114号
原告:淮北市方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阳路西黎苑路北1#6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同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87号拓基城市广场金座C2001—2008/2024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钦春,该公司弱电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苏平,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北市方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同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淮北市方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淮北市方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北市方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3元,减半收取计2471.5元,由淮北市方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翟文彦
人民陪审员 李灿东
人民陪审员 马 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汪 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