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4民初3210号
原告:***,男,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德玉,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鑫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民生东街65号。
法定代表人:卢洪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士群,山东潍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卢洪霞,女,系被告潍坊鑫源电梯有限公司职工。
第三人:山东汇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北海路以西、民主街以北孵化器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兆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潍坊鑫源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汇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40元,减半收取计6120元,由主***负担。
审 判 长 王锦凤
人民陪审员 庄绍国
人民陪审员 曹凤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孙 萱
书 记 员 张丽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