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财保6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2年3月9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镇镇,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华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号国贸大厦*****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P03L900。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华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号华地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08523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华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安徽华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