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2501号
申请人:***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538号华地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08523Q。
法定代表人:柳黎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张小蕊,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紫光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594259051A。
法定代表人:徐士珍。
申请人***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6663130181820210000513)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