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中南科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17530号
原告:山东中南科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滕庄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678128913M。
法定代表人:任希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峰,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538号华地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08523Q。
法定代表人:柳黎明,经理。
原告山东中南科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山东中南科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南科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南科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35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70元,由原告山东中南科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俊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池 浩
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