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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交 纳 诉 讼 费 用 通 知 书
(2019)鲁0502民初4803号
***:
原告***诉被告***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你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你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2643.37元限你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张立云、杜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