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合肥市包河区万业阀门经营部与安徽华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11民初1516号
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万业阀门经营部,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国际五金城三期C区5栋139-140号,注册号340111600265621。
经营者:***,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泊头市。
委托代理人:芮道光,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538号华地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08523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万业阀门经营部诉被告安徽华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万业阀门经营部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万业阀门经营部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万业阀门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安徽华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万业阀门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丁雷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