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82执167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东淝河路与淮海大道交口京商商贸城K幢商业UE234-2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7393552A。
法定代表人:陈宗付,总经理
被执行人: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人民东路与游园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MRJBBXL。
法定代表人:相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1282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9800元及逾期利息33966元和后期未履行所产生利息,案件受理费2403元、执行费3463元,但被执行人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22日、2021年7月10日、2021年7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除有少量银行存款外,其名下无证券、盈利性保险、网络资金、车辆等登记信息。
3、经查,被执行人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一处建设用地,但因其涉嫌刑事犯罪,该宗土地已被上海警方查封。
4、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限制被执行人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相涛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相涛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8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界首市创得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魁
审 判 员  应学华
审 判 员  沈 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海峰
书 记 员  夏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