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盛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23执115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697393552A(1-2),住所地安徽省新站区东淝河路与淮海大道交口京商商贸城K幢商业UE234-236室、334-336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省盛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3591444569X(1-1),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严店工业聚集区安置点1号楼。
法定代表人:吕雪。
本院在执行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盛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昊
审判员***
审判员周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