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宏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孝感市宏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277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灵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感市宏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东塘社区星河名苑B栋B102。
负责人:张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感市宏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江福明。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孝感市宏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孝感市宏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4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通过一审法院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不符合可以缓交上诉费的规定,于2020年3月19日向其邮寄送达不准许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并通知其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至2020年3月27日,***仍未缴纳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飞
审判员 袁劲秋
审判员 吴 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思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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