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宏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孝感市宏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902执990号
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宏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福明,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孝感市宏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司法网络总对总查询及传统查询,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但暂不能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鄂0902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冷炳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