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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某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5109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上***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191号107、113、209、210室。
法定代表人:胡璧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咏梅,女,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理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审判员  吴怡聂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包志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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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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