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02民初915号
原告:东营市堂正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
法定代表人:周家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华,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兰,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住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div>
主要负责人:吴亚东,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磊,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住所地东,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大渡河路**v>
主要负责人:张金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其德,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胜利采油厂,住所地东营市,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
主要负责人:高国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光,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采油厂职工,住该厂家属区。
被告:胜利油田渤海固井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河一路固井巷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杨建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渤海固井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东营市河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堂正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胜利采油厂、胜利油田渤海固井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堂正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堂正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计466元,由原告东营市堂正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申国锋
代理审判员 李艳红
人民陪审员 隋红岩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