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1民初397-1号
原告:河北民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原鹿泉民安预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元氏县马村乡张掖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59544817X4。
法定代表人:解增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昊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村南环路育才街二巷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5795653683。
法定代表人:贾意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金磊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6010686170。
法定代表人:郝学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贾永宾,男,1974年4月4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原告河北民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昊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金磊鑫建筑有限公司、贾永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民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北金磊鑫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民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民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金磊鑫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坚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任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