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磊鑫建筑有限公司

河北金磊鑫建筑有限公司、无极县郝庄乡牛辛庄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33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金磊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郝学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极县郝庄乡牛辛庄学校,住所地无极县郝庄乡牛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卢义芳,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丛,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金磊鑫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极县郝庄乡牛辛庄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2019)冀0130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是:一、二审庭审时,上诉人河北金磊鑫建筑有限公司提交了新证据,与赵贵某的录音材料,该录音较为全面,能够确定赵贵某为实际施工人,为了确实查明案情及付款情况,重审时,应追加赵贵某为诉讼参加人。二、上诉人称本案所涉项目为政府招投标项目,付款时均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节点,经过无极县财政局、纪检委、教育局及基建科层层把关,为什么会多付款项。三、诉争双方2018年7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第二条该合同履行部分,甲方已经向乙方全部支付施工部分的工程款。是否属于双方对工程价款和工程量的结论性意见,请你院考虑。四、对于甲方原因造成的窝工等各项成本费用的增加,应当算入建筑成本。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2019)冀0130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金磊鑫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0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孟志刚
审判员  李荣水
审判员  史兆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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