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磊鑫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中房创联有限公司、平山县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站、河北某某鑫建筑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1财保95号

申请人:河南中房创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普惠路78号1号楼8层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3494015443。

法定代表人:李小勇,总经理。

被申请人:平山县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站,住所地:平山县平山镇红旗大街。

负责人:霍彦刚,站长。

被申请人:河北**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滦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郝学风,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丽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168号天山银河广场C座1812室。

法定代表人:赵安权,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南中房创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山县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站、河北**鑫建筑有限公司、河北丽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河南中房创联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平山县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站、河北**鑫建筑有限公司、河北丽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中房创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平山县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站、河北**鑫建筑有限公司、河北丽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陆拾万元整)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未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郄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霍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