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磊鑫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某某鑫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3民初3528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7月3日出生,住址:晋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春梅,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1111798226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北**鑫建筑有限公司,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南路10号,现住:栾城区民政局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6010686170。

法定代表人:郝学风,职务: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住址:平山县。

被告:张云生(又名)张永生,男,汉族,1983年3月19日出生,平山县。





















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樊明英,石家庄市桥西汉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130120132145,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北**鑫建筑有限公司、***、张永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50元,减半收取5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赛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