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5117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南海**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区生态路17号三座1号。
法定代表人:邓敦斌,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杏捞,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鹏,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华园路10号(增设2处经营场所,具体为1、中山市小榄镇华园路3号;2、中山市小榄镇镇南路安兆街16号)。
法定代表人:黄寿金。
原告佛山市南海**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南海**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2元,减半收取计1346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黄嘉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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