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圣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23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华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黄寿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礼杰,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群辉,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圣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倪良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鸽,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远明国景伟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 1-5640 室。
法定代表人:胡黎明,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圣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奥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远明国景伟业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京民终736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迪欧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圣奥公司的印度代理商Boss'sCabin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公开了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迪欧公司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无需向圣奥公司支付任何侵权损害赔偿金以及维权合理开支。(二)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一、二审判决均存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
1.圣奥公司提供的侵权人所获利益的证据存在自相矛盾,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认可该证据构成“初步证据”,从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2.二审法院不采信迪欧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属于事实认定错误。3.一、二审判决将“侵权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所获的利润”等同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三)二审判决未对迪欧公司在上诉状及庭审中的“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考虑涉案专利对产品利润的贡献度”的主张进行审理,属于对具体上诉请求的漏审,应当予以纠正。综上,迪欧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圣奥公司提交意见称,(一)迪欧公司提供的现有设计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均无法确认,不应予以采信;且根据搜索引擎的网页快照抓取技术原理,存在图片已经修改但发布时间仍显示此前时间的可能性。此外,迪欧公司并未提供其所主张的构成现有设计对比文件的图片在必应网站实际公开时间的相关证据,不能确定该图片向公众公开的时间。加之迪欧公司主张构成现有设计对比文件的图片系于2017年3月才创作完成,不可能于2016年1月就公布到网上。故迪欧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然不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外观设计为现有设计。迪欧公司提交的证据不符合再审新证据的要求,不应被采纳。(二)就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圣奥公司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迪欧公司在一、二审中提供虚假的销售数据,因此法院根据圣奥公司举证的侵权获利证据计算侵权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三)接待台产品品类特殊,其外观设计本就是消费者最为关注的因素,迪欧公司提供虚假销售数据,不应考虑专利贡献率,因此二审法院未考虑专利贡献率亦并无不当。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迪欧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迪欧公司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迪欧公司现提交四份公证书,证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在先公开了与涉案专利完全对应的接待台产品图片,涉案产品不构成专利侵权,迪欧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通过搜索引擎查询的内容无法确定相关图片向公众公开的时间,不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外观设计为现有设计,迪欧公司提交的四份公证书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且该证据并非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故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一、二审判决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是否合理一节,在真实销量情况由迪欧公司单方掌握的前提下,一、二审法院已向其充分释明提交销售账簿及合同的必要性,迪欧公司仍拒不提供相关证据。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二审判决对圣奥公司以被控侵权产品的侵权获利为依据主张280万元的赔偿数额全部支持,并无不当。迪欧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继红
审  判  员   苏 伟
审  判  员   于 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高 鹏
书  记  员   杨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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