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宝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3民初7448号
原告: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华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0978582P。
法定代表人:黄寿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广东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810542305。
被告:宝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宝安北路2011号桃园商业大厦6层C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K2HX5。
法定代表人:赵东洋。
被告:长春宝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长沈公路55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0MA17N1JX4U
法定代表人:卢圣林。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男,汉族,1987年7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原告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宝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长春宝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预缴的案件受理费54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521元。
审判长  张新文
审判员  高 熙
审判员  林 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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