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茂盛石材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市茂盛石材实业有限公司与浙XX尔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12388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晋江市茂盛石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25979695XW,住所地福建省池店茂厝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长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征闽,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尔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09301807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58号杭州萧山国际商务中心2幢1601、1602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佳莉,女,系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晋江市茂盛石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尔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纠纷已做了结,故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福建省晋江市茂盛石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尔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晋江市茂盛石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16元,减半收取385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70元,合计6628元,由福建省晋江市茂盛石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潇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汤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