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森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森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高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石民六终字第00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高邑县兴华路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制科科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森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北京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胜利大街2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森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原审中作为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高邑县建设局)未参加本案诉讼,亦未经其确认已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数额为560万元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欠被上诉人工程款2700388.16元,且上诉人又不认可,应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林
审判员***
审判员**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