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34531号
原告:广东启源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鸿晖都市产业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805445R。
法定代表人:曹应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斌,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简静文,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佛山新城岭南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81780820。
负责人:戴希璋,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广东全球通大厦信用代码914400007076553099T。
法定代表人:魏明,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中邮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泰山街道浦园路**用代码91320111135368160F。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中通服中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陶育路****(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用代码914400005989387729。
法定代表人:李宝文,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东启源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邮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中通服中睿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广东启源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启源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佩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何宏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