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5014号
原告:迁安市建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白玉杰,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佳兴,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住迁安市。
原告迁安市建昊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迁安市建昊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建昊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安市建昊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计656元,由原告迁安市建昊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向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文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