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5038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告:***,男,1999年11月3日出生,住迁安市。
被告:迁安市建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迁安镇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白玉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迁安市建昊工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艳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春举
书 记 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