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3执恢82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2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苏州市顺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6284824-3,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花园路309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高,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市顺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1737.90元、案件受理费1167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的上述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经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6)苏0583执恢37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8年8月25日依职权恢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恢复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家自然资源部、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18年09月30日,本院依职权前往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昆山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将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5、本院依职权前往被执行人的经营地查找被执行人,经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已不到该经营地经营,且其下落不明。
6、2018年12月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02904.90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102904.90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