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顺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市顺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昆周商初字第0011号
原告顾小毛,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顺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花园路309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高,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小毛诉被告苏州市顺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了结纠纷,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小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459元及财产保全费490元,合计949元由原告顾小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