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渝05民终1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政府办公楼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68876288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牛山北路123号东晶大厦1号楼合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1YBFUT9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吊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8民初10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舟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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