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南唐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富瑞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87民终45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南唐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PXCXO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富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江家沱3-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6288855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政府办公楼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6887628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重庆南唐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富瑞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9民初6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南唐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南唐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南唐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南唐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冉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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