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40民初3977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城东路165号天尧写字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YPYJB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政府办公楼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6887628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女,1982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身份信息同下。 第三人:**,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诉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7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3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胜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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