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足区冉冉机械设备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渝05民终1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政府办公楼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68876288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足区冉冉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废旧金属市场11区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6058D0X0。 经营者:***,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上诉人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足区冉冉机械设备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8民初10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舟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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