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执559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65912976Q。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京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京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政府办公楼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68876288X。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渝0116民初9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413,1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较多(本案虽依法查封多套房产,但均有抵押);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本案依法冻结,大额存款账户因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冻结失败;仅冻结成功了部分有小额存款的账户,并依法扣划47,304.86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重庆长江路支行账户中存款5,000,000元(本案依法扣划,扣除执行费54,466元后,支付申请执行人4,945,534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4年1月15日本院已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4年1月15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4,992,838.86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0116执55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煜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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