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302民初3285号
原告:七里河区电气之家机电设备经营部,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819号甘肃国际水暖城70栋103号1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103MA737HAQ3K。
经营者:张香菊,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9日,住甘肃省永登县中堡镇大营湾村二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昌市金睿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长春路1号。
法定代表人:薛某,经理。
被告:薛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7月10日,甘肃省金昌市人,住金昌市金川区宝晶里2栋2单元11号。
被告:秦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高区丈八街办高新四路高科广场D座2号楼3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7915309X。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被告:赵士友,男,汉族,生于1989年4月15日,甘肃省金昌市人,住金昌市金川区宁远镇马家岸村二组。
被告;甘肃宏盛汇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夹公路5公里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2MA73H8605M。
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
原告七里河区电气之家机电设备经营部诉被告金昌市金睿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薛某、秦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赵士友、甘肃宏盛汇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七里河区电气之家机电设备经营部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已在庭外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里河区电气之家机电设备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计1226元,由原告七里河区电气之家机电设备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彭 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