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保 全 案 件 情 况 通 知 书
(2023)云0303执保501号
申请人:大连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MAC2F8R22L,
住所地:**市麒麟区益宁街道金江社区三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金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MAC2H4EP81,
住所地:**经开区**街道朝阳社区******B33幢61号,
法定代表人:**分,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大连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已依法受理,财产保全依据为(2023)云0303民初152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案号为(2023)云0303执保501号。保全内容为:对被申请人云南金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并对保全限额范围内1000元以上标的以下银行存款采取相应的冻结措施,冻结限额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申请人云南金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位于××的账户反馈实际冻结金额为107.40元,本院对以上账户以50000元为限额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所申请保全内容本院已依法完成,本院将依法对(2023)云0303执保501号案件以部分保全方式予以结案。
请申请人在收到本通知3日内到案件裁判部门提供担保并补缴保全费,逾期提供担保并补缴保全费的,视为申请人放弃保全财产权利由裁判部门直接裁定解除已冻结的保全账户作保全完毕处理(撤回保全申请结案)。
冻结期限届满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保全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通知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