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格威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府兴营村村民委员会、呼和浩特市天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1执1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云官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府兴营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天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呼仲裁字(2016)第64号裁决书。内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府兴营村村民委员会、呼和浩特市天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8日向上述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进行调查。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义务的能力。基于本案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要求对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第6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认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宇